厂房办公室消防设计中的防排烟系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排烟方式选择
自然排烟:优先考虑自然排烟方式,可开启外窗或排烟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厂房办公室若有外窗,应满足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30m,且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净高的 2.8 倍。当厂房办公室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时,其自然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 1/2 以上。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3m 至 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
机械排烟:当自然排烟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排烟系统。如厂房办公室位于无外窗的内区,或虽有外窗但无法满足自然排烟条件,以及建筑面积较大、人员密集等情况。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满足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确有困难合用时,当排烟口打开,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 10 个。
防烟分区划分
设置排烟系统的厂房办公室,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相关规定,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排烟量计算
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6m 的场所: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m³/(h・m²) 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 2% 的自然排烟窗(口)。
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相关标准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规定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相关公式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排烟口设置
位置要求: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对于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场所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数量及风速:排烟口的设置应经计算确定,单个排烟口的更大允许排烟量宜按相关标准计算,且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 10m/s。
补风系统设置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m²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厂房办公室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
系统联动控制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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